不愿意合娶,或者法律不允许一妻多夫怎么办?那可能真的只能光棍了。但光棍不意味着他们就不能获得性生活。由于3000万光棍的存在提高了女性的性价格,这会增加其供给。
改革开放后,在一些沿海地方,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但性的问题是不是就因此而不能解决呢?你听说过搭伙过日子的吗?听说过几个女孩子养一个男朋友的吗?那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不可能吗?再说了,还有发廊妹、站街妹……这些不也是解决性的途径吗?#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又称同性恋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是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重视和尊重个体权利的道德观念来决定同性婚姻的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
在基督教传统较悠久的国家,婚姻做为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时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现代的政教分离国家,两层概念分属国家与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某些婚姻,例如异教徒、不同种族、同性之间等的婚姻,可能仅由国家或教会一方承认,但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某些教会承认,但某些教会不承认。由于保守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民事结合”的名称。有学者如alanderz提议,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义,而民事意义的婚姻,无论异性或同性,一律改称“民事结合”,但保守派人士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合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目前开放国家
??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墨西哥??美国??德国??法国??芬兰??英国??爱尔兰??新西兰??捷克??瑞士??卢森堡??安道尔??奥地利??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列支敦士登??乌拉圭??巴西
古代
中国最早有记录的关于同性结合的文字出自宋代《太平广记》中的《潘章》。文中记载的故事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潘章与王仲先“一见相爱,情若夫妇”,并共度余生。根据书中记载,当时的结合受到家人的接受,因为当两人去世之后,“家人哀之,因合葬于罗浮山”。
而康熙年间就曾出现中国最早的同性恋结婚的例子。《居易录》卷二十八中记载:“有通州渔户张二娶男子王四魁为妇,伉俪二十五年矣。王抱义子养之,长为娶妇。”讲的就是最平凡的同性恋婚姻,两男子结为夫妻,并且抱领了一个孩子抚养长大,义子长大后娶了媳妇。
另外,在清末民初,各地出现了许多女同性恋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所谓的“金兰会”。《粤游小志》和《两般秋雨盦随笔》中记载,金兰会的女子又称为“自梳女”,而金兰会的习俗规定和同性恋婚姻可谓如出一辙,凡是缔结金兰契的女子,一切婚约均属无效,男家不得强娶,她们誓不肯和男子婚嫁,即使嫁人也不会住在夫家,而且不与丈夫同寝,且结盟的二女同居,成双结对,情如夫妻,誓不相负,还会选择嗣女继承财产,死后也会被埋在一起,这种形式和同性恋婚姻几乎丝毫不差。
历史上第一个被提及的同性婚姻仪式发生在罗马帝国的早期,并通常被用以批评或讽刺的方式被引用。当时的皇帝埃拉伽巴路斯将他一名来自卡利亚的金发碧眼奴隶希洛克勒斯称为其丈夫。他还与名为左迪卡斯的运动员在罗马一场公开的仪式中成婚。
中世纪
中世纪有记载的同性恋婚姻发生在西班牙的加利西亚。两位名为pedrodiaz和z的男子于1061年4月16日成婚。他们的婚礼由一个小教堂的牧师主持。关于此次教堂婚礼的历史档案可以在圣萨尔瓦多德希拉诺瓦修道院找到。
中国古代,一度流行反应男性同性恋的“男风”,还普遍出现了女性间的“磨镜”。中国人历来对同性恋爱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明清时期的福建地区,类似同性婚姻的契兄弟
喜欢梦里的岁月长河请大家收藏:(m.ikshu.win),爱看书网更新速度最快。